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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行政执法审查备案制度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备案;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
  4.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县(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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