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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九、企业抵扣税款之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名称,必须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67号文件“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所列的油品名称一致,其他货物名称一律不允许抵扣税款。

  十、企业在办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二)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时,要认真进行以下内容审核。

  (一)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之间逻辑勾稽关系审核;

  (二)成品油消费税抵扣凭证、成品油消费税抵扣台账、成品油消费税抵扣明细一致性审核;

  (三)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油品与油品认定备案应缴纳成品油消费税油品审核;

  实行电子申报的,电子申报系统中要具有上述有关自动审核功能。

  十二、严格《山东省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简称《证明单》)使用管理。《证明单》统一由市局保管,严格发放领用手续和数量。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从事以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使用《证明单》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使用《证明单》的企业要进行实地核实,主要核实是否生产符合规定条件的乙烯、芳烃类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建立石脑油免税企业档案,准予使用《证明单》。企业生产新增乙烯、芳烃类产品,必须重新申请。以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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