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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二)对企业当期销售的产品种类进行分析,分析企业是否存在产品种类变化未备案的情况,是否有新增产品属于消费税范围未申报的情况;

  (三)对企业销售不同产品的价格进行综合分析,分析企业有无将高税率产品变更为低税率产品名称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四)对企业销售对象和销售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分析企业有无将产品通过改变名称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五)对企业未申报消费税的各类产品,结合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分析企业有无将属于应税油品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六、为防止企业更换应税油品品目名称,省局将根据全省企业产品生产情况,建立全省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产品品名备案目录,以方便基层国税机关加强管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监督企业规范设置《抵扣税款台帐》。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需要另行设置台帐的,只得在(国税发〔2006〕49号)文件规定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未按照规定设置《抵扣税款台帐》的,不予抵扣税款。

  八、严格对企业外购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油品的已税原料(指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税款扣除管理。

  (一)企业从成品油生产企业初次购进已税原料,必须提供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该企业成品油生产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或(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资质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二)企业从具有“进口成品油资质”的商贸企业初次购进已税原料(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进口已税**油”),必须提供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该企业进口成品油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三)企业从一般商贸企业购进已税原料,除销货方同时提供购进该已税原料所对应(数量和货物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和购进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对应的销货方)符合上述(一)、(二)款所述有关资质证明以外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经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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