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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集中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药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9年,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卫生部、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相关部门据此及时制定下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过8个月的努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深入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和违法药品广告等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目前仍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二类疫苗经营使用管理混乱、大案要案协查机制尚未健全等突出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集中整治行动

  为确保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区开展一次声势浩大、高强度、高密度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集中整治行动,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清查制售假药地下窝点,整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非法添加化学物质、非药品冒充药品、采购使用假疫苗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重点整治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广告发布媒体。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深追细挖,依法从重从速从严处理,形成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要通过集中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的安全隐患,遏制违法虚假药品广告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疫苗采购使用管理,净化药品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用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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