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来落实,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工作。要逐项细化分解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并以责任状的方式,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验收标准。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消防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防火墙”工程工作的开展。公安部门要按行业、系统分类组织起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以及农村、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质监部门应按照地方标准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发布,并推动社会单位及农村、社区开展达标建设。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各行业、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的检查、培训、指导。
(三)加强宣教,营造良好氛围。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促使单位开展全员培训。
(四)开展试点,推广典型经验。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对照自治区制定颁布的有关工作标准,结合实际,对“防火墙”工程的四项工作重点,分别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及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深入开展。
(五)严格考核,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逐级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及区直有关部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