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行政辞退和开除记录。
4.身体健康,符合我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要求,直系亲属及本人无精神病患史,体能素质好,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各地要严格做好协管员的考核录用工作,对招考对象要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心理健康知识、普通话水平和基本体能素质等内容,并根据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协管员主要面向有学校工作经历或公安、部队、保安公司服役经历者进行招聘。
(三)协管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各地要按照
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
三、规范协管员工作职责
协管员接受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接受当地公安部门业务指导,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落实学校、幼儿园的门卫制度,开展校园内治安巡逻守护。
(二)先期处置危害学生安全的紧急案件并及时报警。主动联系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三)开展校园内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学校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四)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协助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确保学校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协管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各地要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新招聘的协管员,必须经过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商公安部门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各地必须建立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协管员24小时轮流值班。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随身佩戴“安全协管执勤证”。协管员服装、执勤证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样式,由各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统一制作。
(三)各地要参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要求对协管员进行管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要严肃批评直至辞退,对违法犯罪危害学校或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从严从重从快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