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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行政辞退和开除记录。

  4.身体健康,符合我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要求,直系亲属及本人无精神病患史,体能素质好,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各地要严格做好协管员的考核录用工作,对招考对象要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心理健康知识、普通话水平和基本体能素质等内容,并根据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协管员主要面向有学校工作经历或公安、部队、保安公司服役经历者进行招聘。

  (三)协管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各地要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

  三、规范协管员工作职责

  协管员接受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接受当地公安部门业务指导,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落实学校、幼儿园的门卫制度,开展校园内治安巡逻守护。

  (二)先期处置危害学生安全的紧急案件并及时报警。主动联系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三)开展校园内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学校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四)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协助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确保学校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协管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各地要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新招聘的协管员,必须经过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商公安部门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各地必须建立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协管员24小时轮流值班。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随身佩戴“安全协管执勤证”。协管员服装、执勤证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样式,由各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统一制作。

  (三)各地要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要求对协管员进行管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要严肃批评直至辞退,对违法犯罪危害学校或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从严从重从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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