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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10〕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校园安全关系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校园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校园安全,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各级政府必须把校园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学校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公益岗位,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协助学校做好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配备协管员数量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学校安全工作实际需要,根据学校人数规模核定协管员数量。200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含教学点)每校至少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寄宿学生在200人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每校至少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在校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并按照每增加500名学生增加1名协管员,寄宿制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增加1名专职协管员的标准进行核定,并以此类推。

  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学校、幼儿园(含教学点)至少配备一名以上兼职协管员。寄宿制学生在200人以下的寄宿制学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备标准。

  二、严格做好招聘录用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学校规模,将协管员人数核定到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学校、幼儿园按要求面向社会进行招聘,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业部门和区直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学校,由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将协管员人数核定到校,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学校、幼儿园按要求面向社会进行招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招聘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至50周岁之间。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制意识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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