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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部门、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调查摸底。各设区市必须在2010年5月底前对本辖区的棚户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于2010年6月5日底前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三)编制改造规划计划。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按照 3-4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2010-201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10年9月底前,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抓紧汇总编制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加快项目审批。要将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自治区、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设区市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五)依法组织拆迁。拆迁安置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拆迁法规和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地区和工矿企业,由纪检部门牵头,监察、审计、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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