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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落实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区城镇中仍有相当数量、不宜居住的棚户区,这些棚户区内的房屋破旧简陋、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棚户区的居民绝大多数为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老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棚户区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顺民意、惠民生,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棚户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棚户区改造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改造工作任务。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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