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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2%以上。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保健食品不规范标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宣传行为。严格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整治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夸大疗效和功能的行为。(牵头单位:在部门新的“三定方案”未出台的过渡时期,涉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整顿的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涉及广告查处的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涉及注册清理换证和广告审查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九)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使食品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开展广西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跟踪研究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提高我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效率和科学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加强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根据国家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区监测方案,组织实施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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