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制度,必须严格审批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收入的法律依据;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制度,严格依法处置资产;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审批制度,将政府资产投入形成的收入全部纳入规范管理轨道。
(二)建立征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负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权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征收。无论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所得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资产收入,不得作为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三)规范支出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结合,对国有资产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要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对资产收入,同级财政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按照“取之于资产、用之于资产”的原则,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四)完善考核机制。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从资产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收入收缴考核机制。要将部门预算管理与资产收入征管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部门的积极性。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收入征管职责,制定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要依据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负责对受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受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上缴情况的审计,严肃查处少收、不收、坐收、坐支资产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审计报告要抄送同级财政、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