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设区市、直管县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项目分别由设区市、直管县投资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联合上报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省级投资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和资金初步安排建议,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有选择地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
4省领导小组讨论形成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查确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能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纳入年度财政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集中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的预算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并会同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拨付资金。尚不能列到项目的,在年度预算中作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目预留省财政,具体项目确定后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六、监督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级监管。属于省级直接管理的项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属于市县级管理的项目,由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
(二)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各设区市、直管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项目跟踪制度。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四)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同时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收回已支持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五年内取消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