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0〕16号 2010年6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意见》已经2010年6月10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意见
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工业五年倍增目标,增强我省重点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规模与筹集途径
(一)专项资金规模。依据省级财政支撑能力,从2010年至2013年每年筹集10亿元左右,并视财力可能逐年适当增加。
(二)主要筹集渠道。
1预算内集中资金办大事。从2010年起,建立预算内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政府确定的列入五年倍增计划的重点产业发展。从2010年预算年度开始,预算内相关类口部分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再分散安排,改为集中使用。其中,农业产业化和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单列;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集中安排的项目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衔接。
2集中预算外相关专项资金。从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中集中一定比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按原收缴标准(每度电1厘钱)征收的资金,集中40%纳入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提高收缴标准(每度电由1厘钱调高至2厘钱)增加收入部分,全部纳入专项资金使用。
3省级筹集的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全部集中纳入专项资金。
4集中差别电价收入80%纳入专项资金。
二、资金支持范围与重点
支持范围包括:钢铁、石化、装备制造、轻工、纺织、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改造、结构调整的关键环节;新能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现代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及农业产业化;优势企业上市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
支持重点: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改造、高技术产业化以及旅游、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大型重点企业;重大结构调整、重大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和研发平台建设以及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重大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技术改造等重点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