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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户口整顿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所需经费要纳入人口普查专项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于分期拨付经费的,要优先保障户口整顿工作的需要。户口整顿经费的使用,可由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支配,也可由公安机关直接支配。经费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执行户口政策,认真解决各类户口疑难问题。户口整顿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着力解决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清理和掌握以居(村)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在华居留境人员、无户口人员等情况和现实信息,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要严格工作规范,严密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户口整顿工作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问题。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二)人户分离问题。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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