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办字〔2010〕59号 2010年6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的管理,推动驻北京办事机构更加健康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设置,明确驻北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把驻北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二、认真清理现有驻北京办事机构
(一)撤销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驻北京办事机构。
(二)撤销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驻北京办事机构。
(三)撤销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置的驻北京办事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原驻北京联络处划为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内设机构。
(四)保留石家庄、衡水、保定、沧州、唐山、邢台、邯郸、张家口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撤销承德市政府、廊坊市政府和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北京联络处,同时申报秦皇岛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五)保留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三、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
(一)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职能。
1驻北京办事机构主要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上级机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2驻北京办事机构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