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加快系统同业整合步伐,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和系统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实力强、规模大、行业影响大的企业集团。要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供销合作社连锁企业拓展经营网点、建设配送中心及其加工、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国家、省有关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七、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设施的,应先建后拆或依法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可采取减免本金、豁免利息、停收滞纳金等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经营设施。要按照《关于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三)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实施范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参股农村信用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协会申报国家、省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和参与农业技术研发推广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优势,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的知识技能培训,发展系统大中专职业教育。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全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职能,要依法加强盐政管理,搞好食盐专营和储备,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