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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保险公司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三)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省和各市、县(市、区)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闲置资源,至少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省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在重点向“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

  五、推进措施

  (一)完善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包括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给予倾斜。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综合指标考核办法和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服务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运转补贴、提供服务场所等扶持措施,搞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人员配备。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的生活困难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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