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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应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申请表可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www.szsti.net)下载,每年递交申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

  第七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每年一次受理软件企业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四)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核准并公示通过名单;

  (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认定为市重点软件企业,并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向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30日内,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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