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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是否位于深圳市;

  (二)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项目范围;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

  (四)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第九条 有关企业可依据《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环保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有关企业可持《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应当每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督,对虚假备案及有其他违法情况的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取消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市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申请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并应当及时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国土、统计、环保、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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