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企业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或者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有关企业可以到市主管部门网站(http://www.szbti.gov.cn)下载上述表格或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撤销或停止的,有关企业应及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撤消或注销手续。
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企业应持原《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并重新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后,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产品方案、改造内容发生变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的20%以上。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申请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