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预选后,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然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定项目。
专家小组的组成及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实用性;
(二)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三)具有行业代表性;
(四)具有推广和示范价值;
(五)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金额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二条 通过审定后的项目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并落实相关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企业信息化试点名单的我市工商企业,其申报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直接列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确认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且项目资金以自筹为主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配套资金扶持。
每个试点项目扶持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且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五条 对确认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维护、改造、更新。
每个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六条 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分为试点项目与示范项目。
试点项目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配套资金扶持。每个服务平台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示范项目可一次性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维护、改造、更新。每个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同时列入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资金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