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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二条 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以及对扶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深圳市;

  (二)属信息化应用企业;

  (三)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龙头企业;

  (四)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第四条 申报的重点项目应当属于以下内容之一:

  (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究开发与设计水平,实现创新过程智能化;

  (二)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

  (三)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

  (四)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机制网络化;

  (五)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

  (六)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流程改造。

  第五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已有一定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对下一步信息化建设有明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可操作性强、预计能取得明显成效,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的,该项目应当已取得明显效果、有代表性,投资总额在8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为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的,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较强的技术力量,项目方案完善、可行性好,建成后对该行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与产业集聚基地的建设结合起来,发挥行业平台与集聚基地的双重效能。

  第八条 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三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我市企业规模及行业发展的情况,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有关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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