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以及对扶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深圳市;
(二)属信息化应用企业;
(三)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龙头企业;
(四)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第四条 申报的重点项目应当属于以下内容之一:
(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究开发与设计水平,实现创新过程智能化;
(二)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
(三)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
(四)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机制网络化;
(五)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
(六)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流程改造。
第五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已有一定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对下一步信息化建设有明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可操作性强、预计能取得明显成效,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的,该项目应当已取得明显效果、有代表性,投资总额在8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为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的,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较强的技术力量,项目方案完善、可行性好,建成后对该行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与产业集聚基地的建设结合起来,发挥行业平台与集聚基地的双重效能。
第八条 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三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我市企业规模及行业发展的情况,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有关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