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技术平台应建立开放式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联合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和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技术平台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技术平台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技术平台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在研究开发、市场开拓、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与技术资料等。
资助资金不得作为技术平台的流动资金、管理费用、日常开支,也不得作为技术平台股东的股本金。
第十六条 技术平台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
私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技术平台建设资助资金实行报账制。
由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属政府所有,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与平台筹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期限内单位无偿使用上述固定资产。
期限届满后,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产权转归平台建设单位所有。
未获批准的,资助计划取消,平台建设单位将与固定资产净值等值的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固定资产产权转归平台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凡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就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技术平台需要进口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的相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