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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设立技术平台的行业必须是我市的优势产业,行业的年总产值达100亿元以上,或已设立较大规模产业集聚基地的行业;

  (二)技术平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

  (三)申请单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一定的开展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的场地,先进的仪器、设备;

  (四)申请单位拥有一定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四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七条 申请技术平台建设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技术平台的申请;

  (二)设立技术平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同意资助的书面意见。资助资金的拨付按《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未通过专家论证的,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获得资助的技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技术平台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简、高效和创新的原则,符合本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特点和本技术平台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的产生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技术平台应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平台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和项目进行咨询与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平台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和立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任务要求。

  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应合理布局。应逐步增加中、长期课题、关系行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课题的比例,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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