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或者参照本意见自行或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政策措施
(一)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清洁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审核等具体工作。
本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二)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中重点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开发等,市科技局给予资金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市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符合技术改造条件,并通过银行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由市经贸局考虑给予技改贴息;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环保局给予支持。
(三)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采用清洁能源、清洁原材料以及清洁工艺和设备。排放的污染源种类、数量减少、浓度降低,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项目,环保部门优先批准。
(五)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列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六)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考评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定,颁发标志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单。
清洁产品认定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订。
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清洁生产标准。对于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制订。
(八)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对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的企业,优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九)积极争取与境外资金、外国政府的合作,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多渠道加大对清洁生产方面的投入与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