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市、区经贸局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十)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本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
(十一)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本项工作分别由市经贸局、旅游局负责。
(十二)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本项工作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市经贸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十三)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环保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市环保局。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另行制定。
(十四)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市经贸局和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市经贸局和环保局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五)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六)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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