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农林渔业局、建设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推进各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编制有关行业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鼓励各行业协会编制各行业的清洁生产规划、指导实施其行业内的清洁生产。
(四)市、区科技局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市教育局应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报纸、广播电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六)市政府物料采购中心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七)市、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九)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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