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协调
成立深圳市清洁生产协调小组,负责出台有利于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以及清洁生产规划;协调解决清洁生产推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由市经贸局作为牵头单位。
成员单位:市经贸局、环保局、科技局、计划局、财政局、外经贸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等。
二、总体目标
将清洁生产纳入到市、区政府各部门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倾斜、总体与行业规划、投资导向、技术开发、信息咨询、宣传和培训等机制和措施,引导企业逐步将清洁生产纳入到日常经营战略之中,实现我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近期目标(2002-2003年):以清洁能源和印染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为突破口,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加强清洁生产中介队伍建设。
中期目标(2004-2005年):开展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和服务业、农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广清洁生产的新模式。
远期目标(2006-2010年):在各行各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
三、具体任务
(一)市、区发展计划局在制订全市和区域内经济发展计划以及产业政策导向时,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布局,体现清洁生产的原则,促进资源和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时,应当查阅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委发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严格把关。
(二)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计划、科技、规划国土、农林渔业、建设、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清洁生产推行计划。特区外宝安和龙岗两区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应在全市推行计划的指导下,分别由两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可制定相应行业计划,确保全市清洁生产的实施。
(三)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