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牧医〔2010〕78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我市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我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兽医实验室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各单位按此方案抓紧筹备做好兽医实验室考核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年内按计划完成我市兽医实验室考核任务。
附件:天津市区(县)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区(县)兽医实验室考核实施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根据农业部《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天津市区(县)兽医实验室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考促建、规范管理、提升能力”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切实加强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为依法防控动物疫病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据标准,严格把关。实验室考核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区(县)兽医实验室考核实施办法》要求,对照考核细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统一标准、科学准确、客观公正进行考核,确保通过考核的实验室真正合格。
二是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市畜牧兽医局统一负责全市区县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2010年底各区县实验室应全部通过考核。区县如确有困难不能申报考核的,须说明原因,提交延期考核申请,并提出尽快通过考核的计划措施。
三是加强管理,提高能力。各区县兽医实验室要以考核工作为抓手,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实验活动,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
四是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区(县)兽医实验室,才能依法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各区县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参加实验室检验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考核,使区(县)兽医实验室实现科学化建设、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和安全化操作,年内力争所有区(县)级实验室全部通过考核。
(二)主要任务
1、组建天津市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实验室考核、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2、全面开展区(县)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3、建立兽医系统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市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不定期组织对区(县)兽医实验室工作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定期开展技术比对,确保实验室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三、具体实施
(一)考核准备工作(5月-7月)
1、制定现场考核要求
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现场考核要求。
2、组建考核专家库
市畜牧兽医局组建“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并对考核专家进行集中培训。考核专家库人选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实验室准备工作
区县实验室对照考核细则和建设标准,完善实验室的设施条件和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试验活动,做好接受考核的准备工作。各实验室应当拟定考核工作计划,确定申请考核的日期,填写考核计划表(附件10),于5月30日前报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申请与受理(6月-9月)
1、申请
符合《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兽医实验室,向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交考核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基本信息(装订成册)
①封面(附件1);
②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附件2);
③兽医实验室基本信息表(附件3);
④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附件4);
⑤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附件5)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附件6);
⑥检测能力范围(附件7);
⑦实验室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