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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二条 市能源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能源基金应当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市能源基金包括:广东省电力建设费返还款、电源建设费返还款、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深圳市能源办(以下简称市能源办)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银行设立相应的支出专户,用于市能源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能源办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归集的能源基金应直接缴入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市能源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等方面的项目贴息或补贴;

  (二)电力规划、电力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

  (三)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专项课题研究、规划、宣传、审核及成果奖励(奖励具体方案须经市主管领导批准)等经费支出。

  第八条 市能源办应当编制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内容包括:

  (一)预期收入总额;

  (二)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三)支出总额、构成;

  (四)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五)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六)专项支出计划;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

  收支计划应当编制说明。

  第九条 市能源办申请使用市能源基金,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分管副市长批准的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计划外支出市能源基金时,由市能源办向市财政局提交正式申请函,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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