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连锁企业可直接采购生猪,自行委托清水河肉联厂或南山肉联厂屠宰,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分店统一配送。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
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不得采购、销售私宰肉。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兽医卫生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带违禁药物残留的生猪肉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部门按《
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不得将生猪及肉品批发到所属连锁店以外的市场、企业或单位。
三、特区内定点屠宰场之间实行适度竞争,批发行及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可以在清水河肉联厂、南山肉联厂两家定点屠宰场中选择委托代宰,原沙头角肉联厂的供应体制暂时不变。
四、对肉菜市场肉品供应体制进行改革,引进竞争机制,改原来1个市场由1家批发行供应为多家批发行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竞争,同一市场的零售肉贩可以在多家批发行中自主选择供货方。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部门研究制订。
五、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瘦肉精”检测公布制度。由肉品卫生检验部门对生猪、肉品“瘦肉精”残留情况进行抽检,市经贸、农业、工商部门每季度(或不定期)将检测过程中无“瘦肉精”阳性记录的批发行和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布,提醒市民注意。根据“瘦肉精”等有害残留物的检测情况,加强对批发行、自营生猪肉品采购连锁企业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农业、工商等部门另行制订。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设立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承接原市农林渔业局除林业管理以外的职责。(下同,不再另行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