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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失效]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中标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对软科学研究招标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单位和招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立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组成。

  每次评标应有7名以上评标委员会委员出席。

第二章 招标项目和投标资格

  第七条 招标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公布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等具体指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对促进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或者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招标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可参加投标。

  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也可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市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招标项目;

  (二)在深圳科技信息网(http://www.szsti.net)以及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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