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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二条 深圳市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本地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对软科学研究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按合同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软科学研究项目)》时,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的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完成经费预算后,应先报本单位财务部门,由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全权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一经发现经费预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时,有权驳回该预算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并重新上报。

  第六条 经费使用合同一经签定,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其经费按如下规定拨付:

  (一)经费不足3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7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二)经费在3-10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50%,结题验收后拨付50%;

  (三)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三次拨款,可先拨付40%,中期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续拨款手续;

  (五)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投资的项目,待匹配投资已落实或下达后,软科学研究计划批准的经费,如数额不大,可一次拨付。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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