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审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立项的必要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六)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测。
第九条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价,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专家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专家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专家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对项目所处阶段(应用基础研究、研发、中试前期、中试后期、规模化生产,下同)给出评价,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第十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分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位(含2位)。
市科技信息局在进行实地考察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评价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项目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的吻合程度;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综合情况;
(三)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业务和综合素质、项目具体进展。
第十二条 实地考察评价采取工作人员个人定量打分与考察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工作人员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考察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分表上和定性评价意见上签字。
第十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均为“A”的项目列为推荐立项项目,并根据专家及项目分管处室提出的拨款金额建议,初定拨款金额;
(二)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B”或“B和A”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按照专家评分和实地考察评分的平均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经费安排情况逐个递补安排;
(三)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C”或“C和A”的项目,市科技信息局根据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复审及具体复审建议。每个项目的复审人员不得少于3位(含3位),复审人员根据复审建议,经复审人员考察讨论后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具体复审意见;
(四)其余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初定立项项目后,送市财政局会签,然后在深圳科技信息网或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初定立项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编制科技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除规定项目的时间、进度、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外,还要明确科技研发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项目合同考核指标主要根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更改。
第十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大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信息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三)有关材料及经费决算表。
市科技信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在项目承担单位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的总体情况;
(二)重大技术突破情况;
(三)获得成果及知识产权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变更、中止或撤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信息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2月17日起实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1日 深科信〔2006〕47号)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以下统称CMM)认证2级以上(含2级)的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CMM认证资助资金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
通过CMM 2级以上认证的,对企业实际支出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标准如下:
(一)通过CMM 2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通过CMM 3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通过CMM 4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四)通过CMM 5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已获得认证资金资助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补级差部分资助。
第四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复核和监管。
第五条 在认证实施过程中,申请企业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CMM认证实施进度报告。
第六条 在认证通过后6个月内,软件企业可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资助资金,并到市科技和信息局受理窗口(设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CMM认证服务机构背景材料;
(三)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四)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
(五)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六)CMM认证证书;
(七)CMM认证费用明细清单;
(八)认证费用凭证;
(九)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年检记录。
申请表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www.szsti.net)下载。
第七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企业现场核实工作,拟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复核。
第八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将复核后的名单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资助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复查,并于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布复查结果。
对未通过审(复)核的软件企业,不予资助,并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给予书面说明。
第九条 申请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已获得CMM资助资金的,追回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资助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