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有关资料,积极组织项目建设。
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管理不善的单位,应当取消重点项目资格、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或者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有关企业可以到市主管部门网站(http://www.szbti.gov.cn)下载上述表格或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撤销或停止的,有关企业应及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撤消或注销手续。
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企业应持原《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并重新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后,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产品方案、改造内容发生变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的20%以上。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申请进行核实:
(一)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是否位于深圳市;
(二)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项目范围;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
(四)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第九条 有关企业可依据《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环保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有关企业可持《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应当每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督,对虚假备案及有其他违法情况的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取消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市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申请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并应当及时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国土、统计、环保、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技改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略)
2.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略)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财务专家,财务专家由市财政部门推荐。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咨询专家的工作表现,每年对咨询专家进行增补、淘汰。市科技信息局有关处室协助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好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工作。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价与市科技信息局到项目承担单位实地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含5位)以上的评审专家(单数),并负责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及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