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环保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市环保局。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另行制定。
(十四)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市经贸局和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市经贸局和环保局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五)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六)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七)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或者参照本意见自行或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政策措施
(一)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清洁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审核等具体工作。
本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二)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中重点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开发等,市科技局给予资金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市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符合技术改造条件,并通过银行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由市经贸局考虑给予技改贴息;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环保局给予支持。
(三)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采用清洁能源、清洁原材料以及清洁工艺和设备。排放的污染源种类、数量减少、浓度降低,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项目,环保部门优先批准。
(五)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列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六)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考评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定,颁发标志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单。
清洁产品认定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订。
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清洁生产标准。对于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制订。
(八)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对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的企业,优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九)积极争取与境外资金、外国政府的合作,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多渠道加大对清洁生产方面的投入与交流合作。
本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十)在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以及在清洁生产研究、开发和推广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市清洁生产协调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承接原市环境保护局职责。(以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市计划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分别承接原规划国土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承接原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职责除外)的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住房和建设局,承接原市建设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文体旅游局,承接原市旅游局职责。
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周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大企业扎根深圳并发展壮大,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市政府《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要求,就我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缩减大企业办事时限
按照《若干措施》要求,对大企业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原则上应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具体如下:
(一)受理大企业进口钢材申请,我局初审时间由3个工作日减为1个工作日,力争能够保证大企业生产用钢材需要。
(二)产品出口企业考核认定,从我局对外承诺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初审、半个月集中办理一次、7个工作日完成,改为由我局直接审核,4个工作日完成。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对大企业在严格审查程序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从原来20个工作日完成改为10个工作日完成;乙种《经营许可证》从30个工作日完成改为15个工作日完成;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从30个工作日完成改为15个工作日完成。
(四)对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主任的考核发证业务优先办理。从原来17个工作日内发证改为7个工作日。
二、支持大企业技术进步
(一)鼓励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凡是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列入当年我市的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并积极与银行衔接落实项目贷款,对项目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二)鼓励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引导重点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凡符合条件的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给予办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达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标准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30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大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协助大企业做好创名牌规划,并优先列入全市创名牌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及《十年远景规划》,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
三、保证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一)提供电力保障。对大企业不实施计划错峰,保障用电;对商贸类大企业用电按“同类别工业电价”收取电费。
(二)优先在大企业中推行节能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有关咨询、培训和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实行减免。
(三)设立大企业服务窗口。我局加工贸易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审核办等处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对大企业申办的事项实行“专窗受理、专人负责”,加工贸易大企业服务窗口原则上实行办件当日可取。
(四)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大企业优先列入全市企业信息化试点,优先推荐省、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
(五)对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主任培训人员达到开班人数的大企业可以预约上门服务,就地培训或尽快安排纳入最近的培训点培训。
四、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与配套
用好用活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尽快发布实施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资助项目的审批办法。主要支持以有形产品形式和技术形式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或出口配套的“小伙伴”型中小企业,鼓励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定期筛选一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作为大企业的第二梯队实行滚动发展。
五、把民营企业50强计划与大企业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对大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集中相关资源予以扶持。同时抓紧做好民营企业50强的认定工作,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六、进一步改进工作规程
(一)按照《若干措施》的要求,与市领导分工紧密衔接,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坚持绩必奖,误必惩。局主要领导为总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分管工作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二)实行大企业热线服务制度。(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三)全局各处室服务大企业一律实行首问责任制与各级受理责任人AB角制度。当大企业遇到需跨处室协调解决的问题时,由受理业务的处室提请专办人员进行协商,各处室应当积极落实专办人员的协调意见。在协调过程中,专办人员认为问题重大,应及时提请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应当提请局主要领导解决。
(四)建立和完善大企业与市领导的“直通车”工作机制,抓好事先的联络协调和事后的落实工作;大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如预约提请有关处室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处室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