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能源基金包括:广东省电力建设费返还款、电源建设费返还款、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深圳市能源办(以下简称市能源办)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银行设立相应的支出专户,用于市能源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能源办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归集的能源基金应直接缴入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市能源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等方面的项目贴息或补贴;
(二)电力规划、电力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
(三)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专项课题研究、规划、宣传、审核及成果奖励(奖励具体方案须经市主管领导批准)等经费支出。
第八条 市能源办应当编制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内容包括:
(一)预期收入总额;
(二)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三)支出总额、构成;
(四)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五)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六)专项支出计划;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
收支计划应当编制说明。
第九条 市能源办申请使用市能源基金,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分管副市长批准的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计划外支出市能源基金时,由市能源办向市财政局提交正式申请函,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能源办填报的《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表》的内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核准拨款,款项直接拨入市能源办能源基金支出专户(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市能源办应当严格依照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能源办应每半年一次向市财政局报送市能源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1999年印发的《深圳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深财综〔199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财政委员会,承接原市财政局的职责。(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24日 深经贸发〔2003〕27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步伐,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提升全民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步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提升全民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特制订本意见。
一、组织协调
成立深圳市清洁生产协调小组,负责出台有利于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以及清洁生产规划;协调解决清洁生产推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由市经贸局作为牵头单位。
成员单位:市经贸局、环保局、科技局、计划局、财政局、外经贸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等。
二、总体目标
将清洁生产纳入到市、区政府各部门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倾斜、总体与行业规划、投资导向、技术开发、信息咨询、宣传和培训等机制和措施,引导企业逐步将清洁生产纳入到日常经营战略之中,实现我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近期目标(2002-2003年):以清洁能源和印染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为突破口,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加强清洁生产中介队伍建设。
中期目标(2004-2005年):开展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和服务业、农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广清洁生产的新模式。
远期目标(2006-2010年):在各行各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
三、具体任务
(一)市、区发展计划局在制订全市和区域内经济发展计划以及产业政策导向时,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布局,体现清洁生产的原则,促进资源和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时,应当查阅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委发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严格把关。
(二)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计划、科技、规划国土、农林渔业、建设、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清洁生产推行计划。特区外宝安和龙岗两区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应在全市推行计划的指导下,分别由两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可制定相应行业计划,确保全市清洁生产的实施。
(三)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农林渔业局、建设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推进各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编制有关行业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鼓励各行业协会编制各行业的清洁生产规划、指导实施其行业内的清洁生产。
(四)市、区科技局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市教育局应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报纸、广播电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六)市政府物料采购中心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七)市、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九)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市、区经贸局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十)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本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
(十一)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本项工作分别由市经贸局、旅游局负责。
(十二)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本项工作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市经贸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