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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中标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对软科学研究招标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单位和招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立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组成。

  每次评标应有7名以上评标委员会委员出席。

第二章 招标项目和投标资格

  第七条 招标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公布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等具体指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对促进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或者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招标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可参加投标。

  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也可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市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招标项目;

  (二)在深圳科技信息网(http://www.szsti.net)以及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投标,领取标书;

  (四)投标者投标;

  (五)评标;

  (六)开标;

  (七)签订合同,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标书要求和自身的研究能力确定是否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日期内,按规定要求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期届满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评审,作出综合评价,并由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委员投票择优选出中标者。

  第十四条 评标的评价指标是:

  (一)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投标者的信誉。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通过“深圳科技信息网”或召开会议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市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研究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对研究项目另行投标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承担研究任务。无合适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取消该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主管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该项目的研究。

  如主管部门决定终止该研究项目,除追回所余经费之外,中标单位还应偿还已开支的全部经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2年8月23日 深经贸通〔2002〕83号)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多渠道少环节,经营上适度竞争,从源头上管好食品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符合下列条件的连锁超市、连锁餐饮企业可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

  (一)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日销售生猪(猪肉)40头以上或直营分店达到10家以上;

  (二)对肉品实行统一配送(包括自营配送或委托第三方配送);

  (三)具有预冷、分割、包装、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营业场所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连锁企业可直接采购生猪,自行委托清水河肉联厂或南山肉联厂屠宰,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分店统一配送。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不得采购、销售私宰肉。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兽医卫生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带违禁药物残留的生猪肉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部门按《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不得将生猪及肉品批发到所属连锁店以外的市场、企业或单位。

  三、特区内定点屠宰场之间实行适度竞争,批发行及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可以在清水河肉联厂、南山肉联厂两家定点屠宰场中选择委托代宰,原沙头角肉联厂的供应体制暂时不变。

  四、对肉菜市场肉品供应体制进行改革,引进竞争机制,改原来1个市场由1家批发行供应为多家批发行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竞争,同一市场的零售肉贩可以在多家批发行中自主选择供货方。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部门研究制订。

  五、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瘦肉精”检测公布制度。由肉品卫生检验部门对生猪、肉品“瘦肉精”残留情况进行抽检,市经贸、农业、工商部门每季度(或不定期)将检测过程中无“瘦肉精”阳性记录的批发行和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布,提醒市民注意。根据“瘦肉精”等有害残留物的检测情况,加强对批发行、自营生猪肉品采购连锁企业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农业、工商等部门另行制订。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设立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承接原市农林渔业局除林业管理以外的职责。(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5日 深经贸发〔2003〕19号)

  为规范我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能源基金(以下简称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能源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能源基金应当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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