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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滨海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蓟运河取水泵站管道穿越蓟运河堤防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滨海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蓟运河取水泵站管道穿越蓟运河堤防的批复
(津水审批〔2010〕156号)


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滨海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蓟运河取水泵站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滨环保请〔2010〕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滨海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循环冷却取用水需要,根据我局对该项目取用蓟运河水的批复意见,同意你公司蓟运河取水泵站管道穿越蓟运河堤防,建设取水口。

  二、取水泵站位于汉沽南环桥下游约5.08公里处的蓟运河右堤外堤脚以外,泵站顺河向长12.4m,宽12.3m,泵站围墙顺河向长37.4米,宽16.1m。泵站内设2扇双向止水铸铁闸门,同意泵站和围墙的布置方案。

  三、采用2孔DN400钢管以顶管方式穿越蓟运河右堤,管底高程-1.52m(大沽高程基准),两管道间距2m。八字取水口位于河道主槽内,设浆砌石挡墙和护坡护底,挡墙不高于现状滩地高程。

  四、为满足堤防防渗要求,同意在迎水侧堤肩位置、沿泵站中线两侧上下各50m,设D700水泥土搅拌桩防渗墙,桩深15m。

  泵站基坑开挖和顶管施工要确保蓟运河堤防安全稳定。

  五、工程施工时应做好防汛抢险预案,施工期防汛责任由你公司负责。泥浆不得排入河道内,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施工时留下的废弃渣料,不得遗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成后须结合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六、工程建设不得损害附近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公司在工程建设前应做好协调工作。

  七、要求在施工中接受北三河管理处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遇有管理或产权移交等事宜,请及时与北三河管理处联系,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八、遇有河道整治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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