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1、放宽准入条件。放宽服务业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外,凡符合各行业准入条件标准的,都给予鼓励和支持。工商部门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发展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定。
2、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整合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现行的给予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变相收费等行为的发生。
4、优先保障服务业企业用地需求。适当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年度土地供应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在新批建设用地的使用上,对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列入省、市服务业重点计划的项目,优先供应所需建设用地。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
5、鼓励服务业企业引进人才。加快服务业人才的培养,支持和引导专业院、技校设立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引进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到我市创业发展。对我市服务业发展所需高层次人才,在研究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以吸引优秀人才来我市创业。
6、完善服务业价格和收费政策。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电、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用水价格今年内实行同价。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五、强化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