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在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项目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减排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减排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减排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地区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出有针对性、减排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且工程和项目运行并完成当年减排目标任务;
  (六)在减排监测、监察、宣传、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按市政府与县区签订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符合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参与减排评奖;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自动监控设备运行、联网不正常的排污单位,不参与减排评奖。

第四章 奖励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负责减排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上年度减排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减排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环保部门、市人事部门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评选纪律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撤消奖励,5年内不得参与减排奖励评选活动,并由市环保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减排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减排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