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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2)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赴事发地协助、督导案件查处和应急处理工作。

  (3)依法追究对失、泄密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4)及时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3、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考试突发事件后,事发地考点应急处理小组在按规定时间逐级报告考试突发事件的同时,立即协调当地公安、通信管理、保密等部门,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控制知悉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事件及响应等级,按照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同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

  (1)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2)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开展案件查处和应急处理工作。

  (3)依法追究对失、泄密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4)及时向考区应急处理小组报告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Ⅳ级响应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一旦监测到考试突发事件可疑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本辖区的考试应急处理小组。可疑信息一经确认达到预警级别的,以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将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三)副题启用

  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定启用副题进行考试或者延期考试。

  (四)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确定考试突发事件级别的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对考试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论证,判定考试突发事件的影响或者后果得到消除或补救的,可以决定响应终止。

  (五)善后处理

  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组织对考试突发事件的原因、社会影响和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六、应急保障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 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支持,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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