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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城市规划区内亮化工程的实施意见


  四、亮化范围

  (一)商业街、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建(构)筑物,重要景观节点。

  (二)城市支路6层以上的建筑物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

  (三)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主要景点及水面等各类市政设施。

  (四)城市出入口。

  (五)各类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

  (六)行政办公区、文化和体育场馆,其它需要设置夜景亮化的部位。

  五、资金筹措

  (一)市政府安排城市亮化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主要街路、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亮化设计及亮化工程管理。

  (二)2010年新审批建设项目的亮化工程资金,列入建设项目预算之中。

  (三)宁江区、前郭县、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的亮化工程资金,自行安排解决。

  (四)工程实施范围内各部门、各个体商户的亮化工程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六、几点要求

  城市亮化工程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长效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亮化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据《规划》要求,研究制定详细规划。要按照城市亮化工程实施要求,分期分批做好主街路和重要夜景照明部位的设计,保证规划审批项目实施和验收的需要。

  (二)建立城市亮化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制度,申报建设项目需提交建(构)筑物的亮化设计方案,并按照审批后的方案严格组织实施。同时,将申报建设项目的亮化设计方案作为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亮化工程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三)按照《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我市城市亮化的现状做出分析和评估,并研究制定亮化工程实施的具体计划,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产权单位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四)强化城市亮化的管理监督机制。城市亮化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规划监察支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要求亮化和不符合亮化规范标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对亮化工程组织不利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实施和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和强制拆除。

  (五)统一规定夜景灯饰启闭时间。夜景灯饰开启时间与路灯同步。夜景灯饰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00时,春、夏、秋季不得早于22∶00时。其中:“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早于次日凌晨0∶00时前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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