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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城市规划区内亮化工程的实施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城市规划区内亮化工程的实施意见
(松政发〔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五城”建设步伐,切实做好城市亮化工作,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亮化工程实施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松政明电〔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亮化现状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五城”建设为目标,以《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为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把城市亮化工程纳入城市规划审批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松原市夜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把亮化设计与实施作为规划设计审查和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建立城市亮化长效机制,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实行综合治理,保证亮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城市亮化工程的统一设计要求,认真组织好亮化工程项目实施,彰显城市夜景照明效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品位。

  二、主要目标

  (一)将城市亮化纳入规划审批统一管理,建立城市亮化长效机制。按照《规划》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要求,新审批项目的亮化普及率要达到100%。

  (二)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完成城市主要街路、行政办公区、商业集中区、文化和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桥梁等城市设施的亮化设计。

  (三)对列入城市亮化工程管理的现有城市建设项目,要按照统一设计和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

  (四)功率密度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节能指标,城市夜景照明要达到全国同等城市的先进水平。

  三、实施原则

  (一)遵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要求,突出景观效果,清除各种光污染。

  (二)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选择使用节能产品,夜景照明功率密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节能指标。

  (三)坚持以市政府为主导,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原则,把亮化设计和实施纳入规划设计审查和验收。

  (四)实行以市政府为主导,以产权单位为实施主体,对城市亮化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保证亮化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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