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残联、市残联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应按大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表,撰写自查报告,将自查表(其中,福利事业管理办公室为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7月12日前上报市残联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残联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7月8日至20日)
市残联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查工作结束后,要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抽查组,对全系统开展抽查工作。
7月8日至20日,抽查市残联、直属单位2-3个,抽查有区县残联2-3个,并抽查2-4个企业。
同时,抽查组结合全市残联系统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对被抽查部室、单位进行统计“五五”普法检查和验收(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有关要求见《关于印发〈天津市残联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抽查工作将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市残联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接受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组抽查(7月21日至8月底)
按照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7月21日至8月底,将接受抽查组抽查。各区县残联、市残联各部室、各直属单位、残联所属企业,按本方案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市残联大检查办公室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市残联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在大检查过程中或结束后集中通报。
对大检查工作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的时间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残联、市残联各部室、各直属单位、残联所属企业认真做好总结,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材料报市残联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敢于暴露问题,不回避矛盾,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大检查所采取的措施与效果;(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3)对下一步贯彻实施《
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