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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为重点,促进流通领域技术进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支持在全省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以点带面,提高流通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年度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分档差别补助,省补资金逐步推行因素法切块下达。

  (四)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传统流通业态扩建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大型流通企业培育。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培育商贸流通领域各行业的龙头企业。

  (二)推进流通现代化。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提升发展传统商贸业。支持百货商场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商品交易市场的物流中心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和商场化改造;支持发展餐饮业、商业老字号和商业特色街建设。

  (四)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社区商贸龙头企业;支持社区商贸服务连锁网点、“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扶持家政就业培训;支持具有公益性的社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五)开拓国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拓展国内市场;支持品牌企业开设省外连锁网点和商场专柜;培育有产业依托的品牌展会。

  (六)推广商贸流通科技应用。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应用节能、物流、射频等现代技术,提高流通领域科技水平。

  (七)其他。支持商贸流通领域人才培训、标准编制;支持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补助和奖励3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种支持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以及年度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入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无偿补助。

  (三)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商贸流通重点(示范)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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