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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0〕22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商贸流通业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电子商务促进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统一设立“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65号),加强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符合我省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或服务我省商贸流通业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重点扶持社会效益好、服务功能强、满足群众生活和流通产业发展新需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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