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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已完成棚户区拆迁安置、开发整理的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按期供应,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三)税费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收费标准低限减半征收。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征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免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按3%征收。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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