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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企业承担。

  三、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工作目标

  据调查,我市现有城市棚户区45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8264户、企业28个(其中,中心城区棚户区272.5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4852户,企业27个)。各县市区(特别是中心城区各区)要根据本地棚户区的分布、城市发展规划、拆迁安置和资金筹措等情况,在三年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确定每年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并分解到每个实施项目。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50- 90平方米中小套型为主,根据实际适当建设90平方米以上套型住房。纳入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政策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和奖励,支持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进行分配。棚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县财政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等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有条件的也可对棚户区改造给予贷款贴息。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中央、省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融资方式,通过土地出让、房屋产权调换等渠道筹措棚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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