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豫政办〔2010〕60号文件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18号),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和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和废止。
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问题。要注意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今年国务院、省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注意调整工作安排,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切实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